供热报停本月日截止今年停热费用没变-【新闻】
供热报停本月15日截止 今年停热费用没变
9月11日,记者从市供热办了解到,今年停热费用没变,依然是全额热费的25%。市民可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止用热申请需要,也就是说,想要申请“报停”的市民,应在9月15日前向热企申报停热,逾期将被拒绝。
连日来,很多市民打电话咨询停热的注意事项和停热的最后期限等问题。市供热办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我市供热相关政策暂时没有变化,依然执行《黑龙江省供热条例》,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按条例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即市民须在9月15日前向供热企业申报停止用热申请。逾期申请的,热企有权拒绝用户的申请。
据介绍,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目前我市依然按全额热费的25%收取。但非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有这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市供热办相关人员表示,近年来,从实际操作中发现,除了首层、顶层、冷山以外,还出现过由于楼内居民停止用热后,导致楼下居民家中室温一直不达标现象。今年,对于影响周边居民家庭用热的,供热企业会拒绝其停热申请。在此提醒市民,停热后要做好公共设施保温,避免室内上水管道被冻裂而殃及其他居民。
据了解,市民申请停热,需持申报停热房屋的产权证明、申报人身份证明,前往所在供热企业窗口提出申请,然后等待供热企业到现场审查房屋是否符合停热条件。得到供热企业书面答复后,按要求一次性缴纳全额热费的25%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并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对房屋供热面积有争议的,市民可采取两种方式解决:第一种是用户和供热企业现场测量,然后以双方约定的面积为准;第二种,双方现场测量仍有争议的,可要求第三方房屋测绘部门再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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