浓度计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浓度计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资讯】农村土地确权这种情况到底该归谁丛毛矮柳

发布时间:2020-11-04 09:52:47 阅读: 来源:浓度计厂家

地块权属方面

代耕代种

代耕代种是农民的俗称,在法律上称之为转包和出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因此,无论是转包出去的承包地还是出租出去的承包地,在确权时均应确给原承包方,这点认识基本一致。

互相调田

有的农户认为,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如果双方能协商维持现状的,可以按现状确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无书面互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相互经营对方承包地两年以上的事实,除当事人能够提供不是互换的有效证明或者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外,按照互换处理”。

互换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是双方当事人对土地权利义务的互换,一旦双方互换事实成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发生了易主。

因此,确权时应按互换后的地块进行确权。至于双方是否到农业部门办理互换登记手续,并不影响互换土地的效力。

弃耕后要田

这些弃耕又要田的农户一般都是经济状况较好、较早迁往城镇的家庭。群众和确权的村组干部在感情上难以接受返还其承包权的要求。但根据确权要“长期化”、“固化”的政策,不能因为其曾经抛荒弃种的短期行为,而使其失去这份长久的、要固化的财产权。这里需要做好村组干部的思想工作。一切以政策为准绳。

因此,对于弃田后再要田的农户,应分情况进行处置:曾经明确放弃责任田,并向村委会交有申请书、承认书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确权;对举家迁入设区以上城市的,可动员其放弃要地诉求,收归集体;对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尊重其意愿,动员其与现耕种农户协商解决,同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不愿放弃、协商未果的,暂缓颁证,待纠纷解决后再确权。

承包地被部分征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中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因此,对于2009年1月1日之后农户的部分承包地被征收的,政府也按照征地区片地价给了80%的征地补偿费用的,在确权时这部分土地不应再进行确权。

因为,农户获得了80%的征地补偿费就丧失了此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当然,政府除了支付80%的征地补偿款外,还应将这部分农户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这也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中的明文规定。对于2009年之前之后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大部分归了村集体,被征承包地的农户没有享受到大部分征地补偿款的,村内有闲散土地的,应该为其补地并确权,没有闲散土地的,应该对这部分农户进行安置或者补偿,但被征土地不再确权。我们虽然讲的是河北省的情况,但此情况对全国都是适用的。

集中居住

集中居住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少数农户响应政府号召,拆除过去住在村组内的散居房屋,搬进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点。集中居住只是改变了农户的宅基地,没有改变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但对于规划建设集中居住点的村组来说,其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已经改变了。

目前集中居住的试点中,一般有两种用地模式:一是征收,二是临时用地,即视同流转,每年支付流转费。对于征收模式,已办征地手续的不确权;可预见近期不能办理征收的,可以“确股确利”。对于临时用地模式,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确权确地到户,如果群众有要求,也可以“确股确利”。待办理征收手续后,在“土地确权管理系统”中登记转出,即“先确权、再转出”。对于集中居住的剩余地,一般失去了原有的地貌特征和权属四至,可以“确股确利”,也可作为流转地,在该组所有农户中按照原分田面积分摊,进行确权。

地块面积方面

承包面积

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核心。承包面积主要是根据二轮承包资料确定的。对于二轮承包资料完善的村组,先按照二轮承包资料确定合同面积;对于二轮承包资料什么都没有的村组,建议采取实际丈量的方法,将丈量面积作为分田面积,即“先丈量、再确权”。

实测或图解测量后,实际测量面积有时会出现和合同面积差距较大的情况,需要通过比对寻找原因,是否存在指界、勾图、计算等误差,最终要得到合理解释。如果是相邻两户,同等的劳动人口,出现有差异的面积,则需要考虑测量的误差范围,在测量范围内可作细节微调,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需要注意的是,绝不能为了使实测面积和合同面积相符,而随意调整实测面积,必须重视差别。

零田

零田是指大田之外的自留地、找足地、边角地等。有的村民小组将其纳入二轮承包面积,有的村民小组没有纳入二轮承包范围;有的田有四至特征、有的田没有四至特征。因此,可以大致区分三种情况处理: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且分得清界址的,指界确权;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分不清界址的,以原合同面积确权,溢出面积分摊农户或作为集体机动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的,不管有无界址,均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不确权。

现场指界

界即是地块四至,是指具体地块的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相邻物、相邻户。现场指界是指确权工作中,由镇、村、组干部和熟悉情况的党员群众、机耕手、参与分田的老同志共同指界,对承包地现状进行区分权属和四至,使测量人员进行实测定位或图解勾线。

现场指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两户的界址点一般在田埂中央,如果分田时没有将田埂计入,指界时可以从田埂内侧定位;对于一户连续几个地块的,特别注意分清跨田块、跨沟渠、跨道路的界址;对于田头有建筑物、水泥场、旱谷物种植的,原则上基于二轮承包丈田情况确权在内,如果国土“二调图”、影像图上已经变成建设用地,则不宜指界在内;对于有些边田存在的私下扩田现象,群众有意见的需根据二轮承包情况予以剔除,但不影响继续使用;对于新做道路、渠道,村队已经补偿的,可直接予以剔除。总之,指界关系到权属和测量面积的准确,一定要共同到现场,实地指界,同时在指界相关表格、底图上,和相关农户一起签字确认。

家庭成员方面

户主

户主姓名,应和二轮承包合同、二轮承包证书、户籍信息一致。如果原户主亡故、年龄较大自愿转给子女等原因,由农户自行决定新户主。

共有人

共有人是指除户主以外的家庭成员。《调查摸底表》中共有人情况,包括原有成员、增加成员、减少成员,原有成员 增加成员-减少成员=现有成员。原有成员是指在1998年二轮承包时点,该户当时的实际家庭成员。如果二轮承包资料完备,按照二轮承包资料和户籍信息填写共有人;如果资料不全,需要农户自己填写,村组熟悉情况和年长的同志审核。

土地承包权是以户为单位的承包权,不是某个人的承包权,对个别确实已经模糊不清、农户有争执的情况,需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增加成员主要是婚进、出生、其他迁进等原因增加,减少成员主要是亡故、婚出、其他迁出等原因减少,应在备注栏注明增减原因。人员变动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变动的人员是否列为家庭共有人,由农户自主确定,经发包方认可,填入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注意,对亡故事项填写要慎之又慎,一定要核实清楚后填写,更要防止笔误,以免引起误会。

继续承包、拆并户

继续承包是指二轮承包期内的户主现已亡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由其配偶、子女承包经营。继续承包可由农户自行确定继承人作为新户主,不能因为举家迁往城镇而不确权。拆户,也称分户,是指父母与子女、几个兄弟之间在户籍上分为两户或更多。

对已经拆户的,且对承包地块和面积达成协议的,由农户自行确定新户主,按照变更后的户籍关系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对于在确权过程中提出拆户要求的,能够一并解决的就分成两户,分别签订合同,不能一并解决的按现状确权,待以后进行变更登记。并户,也称合户,除因婚姻等特殊原因,一般不支持合户,应按照原承包关系确权。另外,对于单身和五保户亡故的、其他原因绝户的,其原承包土地可收归集体,作为机动地处置。

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了解,更多最新三农资讯、农药使用技术、农业技术支持欢迎至中国最大的农药信息网查看。

万马棋牌app最新版本

518彩票手机版

888彩票app安卓下载